(2016)粤0103执1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业增与梁杰辉、何佩华民间借贷2016执104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业增,梁杰辉,何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0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业增,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王太林,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杰辉,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何佩华,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陈业增与被执行人梁杰辉、何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105000元及逾期利息、受理费,公告费等暂计1084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526元。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杰辉名下位于荔湾区白鹤洞平西四巷17号502房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受理的(2016)粤0103执1516号案申请执行人是该房屋的抵押权人,该案拟发商请移送执行函至首封法院请求移送执行,该案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杰辉名下的粤A×××××五菱牌小型汽车,但没有实际控制。本案将参与分配(2016)粤0103执1516号案处理上述房屋后所得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0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斐斐审 判 员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毅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