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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立仁与吴必忠、吴爱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必忠,吴立仁,吴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必忠,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立仁,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吴爱芳,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吴必忠因与被上诉人吴立仁、原审被告吴爱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82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吴必忠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吴必忠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民间借贷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为其经常居住地,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