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过静洁与许文晖、章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文晖,章霞,过静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民终2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晖。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东(受许文晖、章霞共同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过静洁。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振初,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许文晖、章霞因与被上诉人过静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文晖、章霞上诉请求:1、借款的本金还剩余9.8万元;2、章霞对于许文晖的借款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事实和理由:1、30万元的借条是由24万元借款和6万元借款组成。24万元借款许文晖只拿到11万元;6万元借款许文晖只拿到5.4万元,该5.4万元已归还。另外过静洁自认许文晖支付了1.2万元利息,但是上诉人认为该款归还的是本金而不是利息。因此,许文晖向过静洁借款的本金还剩余9.8万元。2、许文晖的借款是用于赌博,并未用于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章霞对于许文晖的借款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过静洁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过静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许文晖、章霞立即归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过静洁与许文晖之间素有借款往来。2015年6月23日,许文晖向过静洁出具借条,载明:许文晖向过静洁借款240000元,于2016年6月还清。2015年8月31日,许文晖又向过静洁借款,并在前一借条的下方写明向过静洁借款60000元。2015年9月7日,许文晖又在前一借条的背面写明:其确认共向过静洁借款300000元,到2015年年底全部归还,如归还不清用房子抵押给过静洁。同时,许文晖将其拆迁安置房相关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交给过静洁。2015年9月30日,许文晖向过静洁归还50000元。关于本案借款的利息,过静洁陈述24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后面的60000元许文晖自己承诺按每月6000元支付利息,总共支付了2个月,之后过静洁多次催讨,许文晖均未归还。一审又查明:许文晖与章霞于200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庭审中,双方对借款金额存在争议,过静洁认为双方借款金额为上述借条上载明的金额,2015年6月23日出具的借条系此前分多次出借的借款总额,2015年8月31日的借款60000元系一次性出借。而许文晖则认为2015年6月23日的借条系分2次借款,一次50000元,一次60000元,2015年8月31日的借款60000元实际只拿到54000元。许文晖为证明上述300000元借款中含有利息且上述借款系用于赌博,申请证人涂钢、祁彪出庭佐证,涂钢、祁彪均表示其二人曾在赌场中向过静洁借款,借款时过静洁会预扣利息,曾见过许文晖向过静洁借款,但具体借款金额其二人均不清楚。过静洁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人证言仅说明证人与过静洁之间的借款情况,证人并不清楚过静洁与许文晖之间的借款情况,与本案无关。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拆迁安置房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婚登记申请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过静洁为证明许文晖向其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提供了借条,且许文晖在出具了240000元、60000元的借条后又于2015年9月7日再次确认了上述300000元借款,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许文晖向过静洁借款300000元的事实。过静洁陈述许文晖曾在2个月内向其支付每月6000元的利息,因上述年利率已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故超过部分8400元应抵扣借款本金,其后许文晖又归还50000元,至今仍结欠241600元未还。许文晖、章霞虽主张借条上所载借款金额与实际不符、上述款项系用于赌博,但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许文晖又辩称其已归还本金100000元,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归还了50000元,其余50000元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项辩称意见亦不予采信。许文晖应向过静洁归还借款241600元。许文晖未按约还款,过静洁有权要求许文晖支付利息,法院对过静洁要求许文晖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许文晖与章霞系夫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章霞应对许文晖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章霞虽辩称上述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许文晖、章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过静洁借款2416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过静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过静洁负担85元,由许文晖、章霞共同负担2440元(过静洁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许文晖、章霞直接向其支付,法院不再退回。许文晖、章霞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过静洁)。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首先,过静洁为证明许文晖向其借款30万元的事实,提供了许文晖出具的借款24万元和借款6万元及许文晖在该借条上再次确认上述30万元借款的借据。许文晖也确认30万元的借条是由24万元借款和6万元借款组成,虽然其认为24万元的借款只拿到11万元;6万元的借款只拿到5.4万元,但并未否认借据的真实性。其次,许文晖在一、二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24万元的借款只拿到11万元;对于6万元借款称只收到5.4万元,但过静洁陈述给许文晖是6万元,许文晖在拿到6万元之后再向其支付6000元的利息,并未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30万元。第三,许文晖认为已归还5.4万元,但过静洁仅认可归还5万元,剩余0.4万元,许文晖并无证据证明已归还给过静洁。第四,许文晖支付给过静洁的1.2万元,二审中认为给付的不是利息而是归还的本金,但许文晖并没有证据证明所支付的1.2万是归还本金。且许文晖在一审中自认借款是有利息,过静洁也认为该1.2万元是支付的利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1.2万元系支付的利息,并无不当。第六,许文晖向过静洁借款系发生在许文晖与章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许文晖、章霞上诉称,许文晖的借款是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认定许文晖向过静洁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章霞应对许文晖的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许文晖、章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24元,由上诉人许文晖、章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 伟审 判 员 潘晓峰代理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