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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8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喜与被告颜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喜,颜玉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8776号原告:黄文喜,男,1973年8月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正春,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玉洁,女,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已死亡。原告黄文喜与被告颜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颜玉洁归还借款4117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2000元,双方约定分六个月还清,每月26日归还10334元。被告分别于2016年3月28日、2016年4月26日归还借款10500元、10330元后再无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经本院调查被告颜玉洁在原告起诉前已经死亡,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四所村派出所已于2016年7月7日注销其户口,可以认定颜玉洁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文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屈梦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