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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恢1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昆明圣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汕头经济特区药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圣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经济特区药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1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昆明圣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蓝桂华。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药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陈楷龙。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圣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药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案号列(2009)汕金法执字第806号】,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药材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22248元及利息、诉讼费463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拍卖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药材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全座、全座房地产并已委托拍卖,上述房地产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拍卖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药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恢1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章雄执行员 :曾恩生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