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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红伟、马冬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伟,马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090号被执行人:马红伟。被执行人:马冬生。本院(2016)浙0683刑初53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马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马冬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马冬生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90元,康留合人民币500元,袁美君人民币13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马红伟、马冬生现处服刑期且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裘金(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