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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特19号申请人: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朱瑞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涛,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申请人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大公司)与被申请人常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豫大公司称,安阳仲裁委员会(2015)安仲裁字第391号裁决程序严重违反仲裁程序。常涛申请仲裁后,豫大公司没有收到仲裁开庭通知书,在豫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仲裁庭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常涛未作陈述。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18日,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安仲裁字第391号裁决:一、豫大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涛返还100万元认筹金及利息952000元;若豫大公司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仲裁费27352元由豫大公司负担。由于本案仲裁费已由常涛预交,豫大公司应将所负担的���裁费直接给付常涛。安阳仲裁委员会根据常涛与豫大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2010年11月8日签订的《家天下小区商铺认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常涛提交的书面申请,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借贷合同纠纷仲裁案。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8日向豫大公司送达了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豫大公司工作人员陈末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安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9日开庭审理,豫大公司未到庭,缺席审理。本院认为,豫大公司主张没有收到开庭通知书,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但仲裁卷宗中有安阳仲裁委员会向豫大公司送达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的送达回证,该回证上送达文书名称及签收一栏勾选了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送达文书和证据材料共2件”,受送达人处有陈末签名。豫大公司认可陈末为其工作人员,后虽提交情况说明,主张陈末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也未收到开庭通知书,但豫大公司认可收到了该送达回证上载明送达的组庭通知书,其陈述缺乏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豫大公司所提理由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 峥审判员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尉晓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