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6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冯世芳与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财信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冯世芳,河南财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6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曹雷。委托代理人:牛久华,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飞,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世芳,女,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腾飞,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财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刚,董事长。上诉人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信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世芳及原审被告河南财信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财信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本案侵权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害结果没有查清,就妄下判决,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被上诉人在起诉时已将本案争议的受损房屋转卖,因此,被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冯世芳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未尽到物业管理合同对小区公共区域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导致被上诉人的财产收到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2、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数额,在一审中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予以认定,且上诉人也对上述损失清单予以认可,酌情判令上诉人赔偿损失,合情合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河南财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冯世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561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9日,原告冯世芳从韩东升处购买位于郑东新区商都路21号2号楼1单元1层2号的房屋一套,并于2015年4月16日办理郑房权证字第××号产权登记。经查,被告河南财信置业有限公司系原告所购房屋的开发商,被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原告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7月6日,原告房屋所在2号楼下水污水管发生断裂,导致原告房屋内财产损坏,原告出具财产损失清单。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漏水发生后,被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进行了修复。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因原告房屋所在2号楼下水污水管发生断裂导致原告房屋内财产损坏,被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虽及时进行了修复,但对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扩大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本院不再组织对本次漏水原因及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结合原告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本院酌定在8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世芳财产损失8000元。二、驳回原告冯世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依据有效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冯世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房屋所在2号楼下水污水管发生断裂导致其财产损坏的事实,应予以认定。财信物业公司对2号楼下水污水管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其对冯世芳的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冯世芳提供的财产损失情况,原审酌情认定损失数额为8000元并无不当。本案财产损害事实发生在冯世芳转让房屋之前,并不影响冯世芳向财信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综上,财信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冠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