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2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邵勇与郭庆龙、朱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勇,郭庆龙,朱瑶,王青民,吴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民初2949号原告:邵勇,男,1966年2月20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庆龙,男,1971年8月1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朱瑶,女,1974年10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郭庆龙妻子。被告:王青民,男,1967年7月21日生,明光市池河管理所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吴启宏,男,1967年9月9日生,明光市中医院医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邵勇诉被告郭庆龙、朱瑶、王青民、吴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江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敬海、被告王青民、吴启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庆龙、朱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勇诉称:2015年5月31日,郭庆龙、朱瑶夫妇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50万元,月利率2%,并由王青民、吴启宏提供担保。借款后,郭庆龙仅支付3个月利息3万元后就停止支付利息。现向郭庆龙、朱瑶催要借款及利息未果,故请求判令郭庆龙、朱瑶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王青民、吴启宏对5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庆龙、朱瑶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王青民辩称:借款及担保属实。郭庆龙从事建筑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邵勇借款,其和吴启宏、郭庆龙、朱瑶夫妇都是朋友,所以才担保的。现在愿意积极配合原告寻找郭庆龙、朱瑶夫妇偿还债务,另外郭庆龙还向其提供一套房产线索,提交给法庭。被告吴启宏答辩同王青民。经审理查明:郭庆龙与朱瑶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31日,郭庆龙、朱瑶因从事建筑行业资金周转困难,向邵勇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利息按月支付,并由王青民、吴启宏为该借款提供担保,郭庆龙、朱瑶共同向邵勇出具借条一张,王青民、吴启宏在“担保人”处签署了各自姓名。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期限。庭审中,邵勇和王青民、吴启宏均认可利息付至2015年8月31日,借款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后经邵勇多次催要,借款人郭庆龙、朱瑶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王青民、吴启宏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邵勇诉讼来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邵勇提交的借条一张、银行转帐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郭庆龙、朱瑶作为主债务人向邵勇借款50万元,王青民、吴启宏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双方之间因而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王青民、吴启宏在借条中虽未明确约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邵勇要求作为担保人的王青民、吴启宏履行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邵勇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庆龙、朱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邵勇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青民、吴启宏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庆龙、朱瑶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郭庆龙、朱瑶、王青民、吴启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洁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