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凤姣与谢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姣,谢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2735号原告蔡凤姣。被告谢仁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凤姣与被告谢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凤姣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凤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凤姣撤回对被告谢仁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凤姣负担。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