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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凤姣与谢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姣,谢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2735号原告蔡凤姣。被告谢仁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凤姣与被告谢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凤姣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凤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凤姣撤回对被告谢仁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凤姣负担。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