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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戚玉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玉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6刑初89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玉龙,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玉龙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素宏、辛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戚玉龙酒后无证驾驶晋MQ****奇瑞牌小型轿车载着高某某、刘某某去金鑫小区董某某处,后发生争执,随即董某某报警,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戚玉龙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移交至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鉴定,戚玉龙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164.77mg/100ml。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询问刘某某、董某某、高某某的笔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视频、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现场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侦查终结报告、人民警察证、刑事判决书、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玉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戚玉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戚玉龙酒后无证驾驶晋MQ****奇瑞牌小型轿车载着高某某、刘某某去金鑫小区董某某处,后发生争执,随即董某某报警,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戚玉龙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移交至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鉴定,戚玉龙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164.77mg/100ml。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主要证实案件的来源;2、出警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7月14日19时13分,110指令:古绛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戚玉龙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迅速出警将其带回做进一步调查。并于2016年7月14日20时25分在绛县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血样采集;3、2016年7月19日绛县公安局古绛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6年7月14日15时37分,巡警队移交:110指令,董某某报称,在绛县时代广场项目部,有人在其办公室闹事。并将违法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古绛派出所,报警人董某某举报戚玉龙酒后驾驶,后经民警简单询问戚玉龙:其本人承认酒后驾车,随后古绛派出所民警通知绛县交警大队民警;4、询问高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7月14日14时30分左右,刘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我在家,过了大概10分钟左右,戚玉龙驾驶一辆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到我家门口接我,我坐在副驾驶员后座,刘某1坐在副驾驶员位置上,戚玉龙驾驶他的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直接行驶到金鑫小区,刘某1和戚玉龙说到一个姓董的那说点事,戚玉龙自己进了姓董的办公室,我和刘某1在隔壁的房间等他,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我听到隔壁姓董的房间里有吵闹声,我就和刘某1去姓董的房间,不知道谁报的警,过了几分钟110民警就过来了,随后民警把我们四个人都带到古绛镇派出所,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5、询问刘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又名刘某1。2016年7月14日中午12时左右,我和(戚玉龙、王某某)三个人在王某某家吃饭,吃饭的时候我们三个人喝了两瓶38度的杏花福白酒,酒是随意喝的,戚玉龙大概喝了半斤左右,我和王某某也喝了大概半斤左右,酒没有喝完还剩半瓶,喝完酒后,戚玉龙给我说去金鑫小区办点事,然后戚玉龙驾驶晋MQ****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载着我去育才小区把高某某接上,我们一起去金鑫小区一个南方开发商董某某那谈事,到了金鑫董某某办公室后,董某某办公室有人先让我们到隔壁的房间等候,当时喝酒头还有点晕,我不知道戚玉龙什么时候去的董某某办公室,我听到隔壁房间在争吵,我就过去了,过去后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6、询问董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7月14日14时45分左右,戚玉龙和他的两个朋友(名字叫什么我不知道)来到我的办公室,我让他们三个人到我的隔壁办公室等候,我在我的办公室和两个销售人员在谈事情,大概10分钟左右,戚玉龙喝的醉醺醺的路都走不稳跑到我的办公室,戚玉龙说他是代表郭鑫来找我谈事情,我说我不认识你,你没有资格跟我谈事,我们无冤无仇,你没有必要坐到我的办公室,就这样,戚玉龙站起来用手砸我的计算器,把我的计算器砸烂了,我说你干嘛砸我的计算器,有什么事情你就说,戚玉龙又拿我桌子上的书打我,在我的胸口上打了一拳,当时我也想打戚玉龙,我没有打下去,随后我就报警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在等110民警过来的时候,我同事(李远红)告诉我说他们是驾驶一辆黑色小型轿车(车牌号码没记住)来的小区。戚玉龙到我办公室的时候喝的醉醺醺的路都走不稳;7、(1)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视频、照片、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6]酒检字第1332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主要证实受检者戚玉龙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64.77mg/100ml;(2)鉴定意见通知书,主要证实鉴定意见已告知戚玉龙;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主要证实被告人戚玉龙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晋MQ****奇瑞牌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乔某某,为非盗抢车辆;9、侦查终结报告、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主要证实案件侦破过程及办案人员资格;10、2016年7月20日中共绛县古绛镇申王坡村支委会、绛县古绛镇申王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戚玉龙非中共党员,在该村不担任领导职务;11、戚玉龙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戚玉龙的出生年月日为1979年12月11日出生,为负刑事责任年龄;12、被告人戚玉龙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7月14日中午12时左右,我和朋友刘某1、王某某三个人在王某某家(阿利茄汁面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我们三个人喝了两瓶38度的杏花福白酒,酒是随意喝的,我大概喝了半斤左右,喝完酒后大概14时左右,我驾驶牌号晋MQ****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载着刘某1去往育才小区接上高某某,然后去金鑫小区找南方老板(董某某)谈工地上的事,谈话的过程中因言语不合发生了争执,我用花名册打了董某某几下,董某某用烟灰缸砸我没砸住,我们俩都报了警,110民警到了现场把我们俩带回到古绛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向我了解情况的时候发现我有喝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把我移交到绛县交警大队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晋MQ****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是我买乔某某的,还没有过户。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查明,被告人戚玉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刑一抗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柴保才撤回上诉申请、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主要证实被告人戚玉龙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戚玉龙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戚玉龙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玉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冬云审 判 员  周雅莉人民陪审员  郭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