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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梦洒、李菲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梦洒,李菲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508号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昊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军伟、余淼,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梦洒,女,199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李菲桥,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李梦洒、李菲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梦洒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购车贷款金额67554.42元及未代偿贷款金额85194元。2、被告李梦洒承担其因逾期偿还购车贷款应支付的违约金21980元(以上二项总计174728.42元)。3、被告李菲桥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以被告李梦洒已还款10万为由,变更起诉总金额为74728.42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被告李梦洒购买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因其缺少资金,委托原告为其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为此,双方于2014年9月4日签订《汽车买卖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其贷款购车提供担保服务,约定若李梦洒违约致使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支付垫付的和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汽车买卖服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梦洒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153000元,原告为出质人、保证人,且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发放后,被告李梦洒依约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但自2015年1月起,被告李梦洒开始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原告只好如约履行担保责任,代其偿还银行贷款,至今向银行共计支付67554.42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但至今无果。被告李菲桥在李梦洒《汽车买卖服务合同》中系共同还款人,在《汽车买卖服务合同》中系反担保人,故被告李菲桥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判如诉请。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668.2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雪琪审判员  朱仲松审判员  王争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