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峨眉山市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民催14号申请人:峨眉山市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沙勇,系公司员工。申请人峨眉山市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峨眉山市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80005395983XXX、票面金额45000元,出票人为湖北一半天制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峨眉山市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7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峨眉山市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300元,由申请人峨眉山市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敏人民陪审员 于艳人民陪审员 廖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