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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辖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海盐县武原镇加海钢管出租站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盐县武原镇加海钢管出租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辖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号旺德府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79687955-8。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县武原镇加海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海湾桥西首。法定代表人:李月良,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经营者,住浙江省海盐县。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37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钢管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发生争议由海盐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系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刘春审判员李美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