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卢冬冬与陈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冬冬,陈世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2763号原告卢冬冬。委托代理人李兴国,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世杰。原告卢冬冬诉被告陈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馨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冬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世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16日,被告陈世杰在原告煤场购买114600元的煤炭,以资金紧张为由,对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煤炭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陈世杰偿还原告煤炭款114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世杰在举证期间向法庭作出口头答辩:原告所述属实,但我有一张原告于2015年4月11日向我出具的91000元的收条一张,这可以证明我于2015年4月11日给付了原告煤炭款91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告卢冬冬与被告陈世杰经买煤炭认识,此后有业务来往,原告先拿煤后结算支付煤款。2015年4月11日,原告卢冬冬收到被告陈世杰给付此前煤款91000元,并出具了收条一张。2015年9月16日,被告陈世杰再次到原告处买煤,以资金紧张为由未给付原告货款,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一张114600元的煤款欠条。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煤款无果,故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收条、欠条、录音录像资料及庭审、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由于双方的交易方式是原告向被告供货,再与被告进行结算,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以口头形式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陈世杰向原告出具载明114600元的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现原告卢冬冬要求被告陈世杰偿还煤款1146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世杰辩解其已经偿还部分货款,如偿还了部分货款,被告陈世杰在出具欠条时应予以扣减,故被告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世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卢冬冬货款1146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96元,由原告陈世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2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