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永明不服被告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人民政府、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房屋拆迁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明,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人民政府,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781行初18号原告郑永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何建,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人民政府。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姚德述,镇长。委托代理人周忻,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115号。法定代表人杨成全,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池,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该局法规监察股股长。原告郑永明不服被告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人民政府、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房屋拆迁补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永明于2016年10月8日以本案争议已先提起行政裁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永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永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文化审 判 员 胡 蓉人民陪审员 李玖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