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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7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打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乙,个体。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琴、朱银平,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晶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被告人孙某乙及其辩护人刘琴、朱银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4日6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与孙某乙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医院住院部二楼产科处置室,顺手牵羊窃得浙江史密斯SY-1200型输液泵一台(价值人民币2850元)、北京科力建元ZNBXB型输液泵一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案发后将涉案物品退还给某医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人刘某证言,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鉴[2016]164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孙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乙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本起犯罪造成的损失及时得到挽回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其提出被告人孙某乙在本起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判处免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医院内顺手牵羊窃得医疗设备,两名被告人作用相当,故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以��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孙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国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