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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4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799号原告:张某1,男,193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男,住阜平县,由阜平县阜平镇法华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张某2,男,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张某3,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张某4,女,1955年3月9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张某5,女,197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某1负担。审判员  贾瑞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利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