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4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799号原告:张某1,男,193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男,住阜平县,由阜平县阜平镇法华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张某2,男,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张某3,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张某4,女,1955年3月9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张某5,女,197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某1负担。审判员 贾瑞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利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