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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罗翠珍与向家利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翠珍,向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罗翠珍,女。被执行人:向家利,男。关于申请执行人罗翠珍与被执行人向家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花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翠珍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向家利搬离与罗翠珍共同修建的位于原某某县���一厂围墙外的一栋两层房屋(门牌号为XX**号),将该房屋交由罗翠珍管理使用,罗翠珍不得处分该房屋。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向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