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004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万某某,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王某与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