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民终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崔诚诚与张霞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诚诚,张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诚诚,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山西华润大宁能源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单位职工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霞,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山西兰花大宁煤炭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单位职工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诚诚因与被上诉人张霞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18万元系为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赠予行为,该款项属于彩礼性质无证据证实,原审对18万元的性质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诚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郭红洁审判员 庞润花审判员 段全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亚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