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25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琪等诉李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李×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25673号原告:李×1,男,1947年9月20日出生。原告:李×2,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原告:李×3,男,1952年1月5日出生。被告:李×4,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原告李×1、李×2、李×3与被告李×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1、李×2、李×3,被告李×4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1、李×2、李×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小红庙XX房屋,各占四分之一份额。事实和理由: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小红庙XX房屋是父亲李X5与母亲杨×所有。原告李×1、李×2、李×3与被告李×4是亲兄弟关系,因父母去世多年后,被告与原告发生继承纠纷,故诉至法院。李×4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死亡事实。该房屋确实系父母的遗产,同意进行继承,认可每人占四分之一份额。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杨×与李X5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四人,即原告李×1、李×2、李×3与被告李×4。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小红庙XX房屋系杨×与李X5夫妻共同财产,李X5于2000年2月19日死亡,2001年12月12日经公证李X5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份额由杨×继承。2002年1月30日原北京市宣武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该房屋填发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杨×。2010年11月1日杨×死亡。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杨×的父母先于杨×去世;除原、被告四人外杨×无其他子女;李X5去世后杨×未再婚;杨×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杨×另遗留有12万元存款,现由李×2保管,暂不要求进行分割。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对杨×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小红庙XX房屋进行继承,原、被告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被告承认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另外遗留的存款,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暂时不要求进行分割,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杨×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小红庙XX房屋由李×1、李×2、李×3、李×4继承,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案件受理费7272元,由李×1、李×2、李×3负担5454元(已交纳),李×4负担18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桂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燕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