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终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晓辉与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辉,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1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昊山路。法定代表人于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芬,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晓辉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晓辉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晓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晓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晓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秀萍审 判 员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博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