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71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克润与吕永国、阿拉善盟穆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克润,吕永国,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穆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71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赵克润,委托代理人:杨玉祥,被执行人:吕永国,委托代理人:魏玉霞,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穆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曜伍,申请人赵克润与吕永国、阿拉善盟穆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赵克润与吕永国、阿拉善盟穆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8月30日扣划吕永国存款人民币600元、8月31日扣划阿拉善盟穆华进出口有限责��公司存款人民币5014.90元,于9月9日给赵克润表弟王德堂银行卡打入人民币2014.90元。2016年10月8日,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同意将本案与执行标的为216048.41元的(2016)甘7102执18号案。两案并一,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每季度给两案申请人的代理人给付人民币1万元,直至25万元履行完毕为止。同日吕永国给付申请人现金人民币4万元,如果被执行人违约,申请人再申请两案恢复执行。2016年10月13日,申请人赵克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生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