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东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章利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东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章利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4976号原告:常熟市东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李闸路78号78-3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3261375R。法定代表人:周建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明。被告:章利东。原告常熟市东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利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东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利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东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归还装修费贰万零伍百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1月左右开美发店,名字叫“丝韵”,地址在黄河路与泰山路路口,装修于2014年12月30日完成,现已不见人,所以开始追讨。被告章利东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欠条一份,载明:“章利东欠东升装修费(20500元整),(贰万零伍百)。章利东,2015.2.17”,该证据经当庭审查,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12月为被告开设的理发店进行装饰装璜,至2015年2月17日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装修费20500元,被告当即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后因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璜合同关系事实存在,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现被告在出具欠条确认结欠装修费的事实后仍未及时付款,引起双方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利东给付原告常熟市东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装修费2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13元由被告章利东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的剩余部分913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收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徐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兆锋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亚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