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5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许奎与北京八达岭金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奎,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980号原告许奎,男,1965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杰,男,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32号。法定代表人张兆清,经理。第三人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卓家营村西。法定代表人孙永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奎与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原告许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梅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