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18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凤枝与被执行人李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凤枝,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1890-1号申请人董凤枝,女,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董凤枝与李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董凤枝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霞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3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