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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荚凤波与王伟、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荚凤波,王伟,王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603号原告:荚凤波,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东官营镇海丰村。被告:王伟,男,自然情况不详,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被告:王凯,男,自然情况不详,住朝阳县七道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荚凤波与被告王伟、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荚凤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荚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荚凤波负担。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