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星海油墨有限公司、徐秀中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星海油墨有限公司,徐秀中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3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星海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安庄子村。法定代表人:郑成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秀中,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雷(父子关系),住天津市静海区。上诉人天津市星海油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秀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市星海油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良栋审 判 员 张秀云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