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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赵细柱、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细柱,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16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细柱,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三峡坝区工委司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朱华平,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斌,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再审申请人赵细柱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鑫阁房产公司)、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细柱申请再审称:1、潘四维的短信证实,孙斌转账给赵细柱的200万元系支付其说服闵萍退股的报酬,且这200万元又通过孙斌借给了藏鑫阁房产公司。藏鑫阁房产公司工商变更资料证实孙斌与闵萍合作及闵萍退出藏鑫阁房产公司90%股份的事实吻合,印证了再审申请人关于200万元系孙斌付给其说服闵萍退股报酬的说法。2、被申请人关于200万元系孙斌借款后又还款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且不符合常理。该事实除了孙斌一面之词外无任何证据,且200万元借款的用途是什么?为什么只借一天就归还?被申请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赵细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张乐喜审判员  沈福元审判员  赵莉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漆昌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