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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异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白敦武与温文生、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敦武,温文生,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异字第87号案外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湾路。法定代表人许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清华。申请执行人白敦武。被执行人温文生。被执行人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榔坪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覃虎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敦武与被执行人温文生、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水电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以下简称长阳财政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长阳财政局称,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协助查封、冻结电费,致使长丰水电公司欠农行长阳支行贷款无法偿还,该查封、冻结行为损害了农行长阳支行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长阳长丰水电公司上网电费的执行。理由是:一、被冻款项是宜昌市利用欧洲投资银行应对气候变化框架贷款项目,属国际专项资金。长丰水电公司因为长阳长丰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宜昌市长阳县长丰水电站项目核准的通知》核准建设,2012年动工建设,2015年12月正式发电,长阳财政局累计为其担保转贷欧洲投资银行贷款8448605.33欧元(折合人民币70043642.92元),贷款期限25年。二、被冻结的电费收益权已办理担保质押,长阳财政局享有电费质押优先受偿权。长丰水电公司已于2011年5月将电费收益权向长阳财政局办理了反担保质押,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103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与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并于2015年9月28日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发函,请求协助将发电收入直接转入长阳财政局专户,并纳入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与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购售电合同》条款中。三、若执行电费质押收益会导致长阳财政局在欧投贷款中失信的法律后果,对中国在国际信用平台中产生不良记录。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由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借入,转贷给地方政府,再由地方财政部门转借给项目单位的贷款,是国家主权债务。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投资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2010年5月长阳县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与湖北省财政厅签订了《关于利用欧洲投资银行气候变化框架贷款实施湖北宜昌小水电项目的转贷协议》。按期还贷关系到我国各级政府在国际上的信誉及可能让地方经济发展丧失良好的融资渠道。长阳财政局为支持其异议,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投资银行贷款协定;2、湖北省财政厅与长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利用欧洲投资银行气候变化框架贷款实施湖北宜昌小水电项目的转贷协议;3、长阳财政局与长丰水电有限公司的转贷协议;4、湖北省财政厅对长阳财政局的还本付息付费通知单;5、长阳财政局与长丰水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及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准予登记的通知。本院查明,关于白敦武与温文生、长丰水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的(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温文生、长阳长丰水电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白敦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发出(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209号执行裁定书和第00209-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协助“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温文生、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在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上网电量结算电费5,473,193.04元,查封、冻结期限3年,从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支付该笔结算电费”。长阳财政局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同时查明,2011年5月23日,长阳财政局与长阳长丰公司签订转贷协议号为201103的《关于利用欧洲投资银行气候变化框架贷款实施小水电项目的转贷协议》,其中约定: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投资银行于2007年11月28日签订的“中国气候变化框架贷款项目”的《贷款协定》以及《省财政厅与长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利用欧洲投资银行气候变化框架贷款实施湖北宜昌小水电项目的转贷协议》,长阳财政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与长阳长丰公司就建设长丰水电枢纽工程,签订本转贷协议。该协议第三条3.2载明贷款人同意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欧投行提供800万欧元等值的贷款以人民币为币种转贷给借款人。同时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01103的《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上述转贷协议的全面履行,出质人长阳长丰公司自愿以电费收益权向质权人长阳财政局提供担保。2011年10月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湖北省发电企业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申请对长阳长丰水电公司用电费收益权作质押担保贷款准予登记。次日,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通知准予登记,确认质押权期间为2012年6月至2033年12月,权益总价值为26892万元,贷款额度800万欧元。本院认为,电费收费权具有财产属性,符合权利质押的要件,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本案中,长阳长丰公司以电费收费权出质向案外人长阳财政局贷款,双方在法院查封、冻结前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并在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了出质登记,质押权人长阳财政局应在质押登记的800万欧元电费收益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故长阳财政局请求中止对长阳长丰水电公司应收电费执行的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在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应收电费(即800万欧元额度内的上网电量结算电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史志高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