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民初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文世平与王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世平,王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民初231号之一原告:文世平,男,1972年9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被告:王波,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波、张宇,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文世平与被告王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由审判员昂志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2016年4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10月8日,原告文世平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世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计333.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文世平负担。审判长 昂志忠审判员 汤 国审判员 舒馨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陈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