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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薛桂燕与高焕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桂燕,高焕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447号原告薛桂燕,女,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侯德莲,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焕杰,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薛桂燕与被告高焕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桂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