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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5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品味名厨堂餐饮有限公司与韩喜礼、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品味名厨堂餐饮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450号原告哈尔滨品味名厨堂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霞,董事长。被告人XX,女,汉族,1976年3月2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品味名厨堂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品味名厨堂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品味名厨堂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莉荣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