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安市龙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何凤连、肖彩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安市龙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凤连,肖彩眉,李星朝,李星衡,李星翔,林文兴,李伟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5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安市龙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正气路青苑园**栋*号。法定代表人:程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明,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凤连,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彩眉,女,192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星朝,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星衡,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星翔,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文兴,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伟彬,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红领巾路**号。负责人:苏大存,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吉安市龙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吉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凤连、肖彩眉、李星朝、李星衡、李星翔、林文兴、李伟彬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吉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已查明李伟彬通过与我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支付部分车款后作为受让人实际拥有了涉案车辆,却在“认定”部分毫无根据地纠正上述事实,并在没有认定我公司与李伟彬存在何种关系的情况下,以我公司没有买卖车辆的营业资质来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当,请求立案再审。其余当事人没有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吉安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吉安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登记在吉安公司名下,吉安公司提交《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拟证明车辆已出售给李伟彬,李伟彬也在与本案交通事故相关的另案中承认车辆是向吉安公司购买。但是,从车辆的使用情况看,吉安公司在汕尾中院(2015)汕尾中法行终字第19号行政诉讼案中承认李伟彬已付清购车款、利息及手续费且车辆已交付李伟彬使用,而车辆却一直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然登记在吉安公司名下。吉安公司是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李伟彬一直以吉安公司的名义使用涉案该车辆经营运输业务,实质上是吉安公司将其营运资质出借给李伟彬使用,吉安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对于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与车辆实际使用人李伟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依据不当,但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吉安公司申请再审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安市龙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强 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黄立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翠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