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付银、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银,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付银,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张波,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王付银与被执行人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鄂0115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波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18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85元、执行费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波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袁宪华审判员 高问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