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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终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温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85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某,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本科文化,广东省高明××科员,住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文周、饶旸,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粤0607刑初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温某犯受贿罪一案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刑初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付奇审 判 员  韩忠义代理审判员  黄志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