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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7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何志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何志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9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负责人:梅亮,行长。被告:何志洪,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何志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成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