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民再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抚州市临川区红光出口花炮厂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熊华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抚州市临川区红光出口花炮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熊华水,周黑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民事裁定书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10民再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抚州市临川区红光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寺山岭。法定代表人周金昌,厂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阳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安平,该办事处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熊华水,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黑安,男,汉族,1950年8月2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再审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红光出口花炮厂(简称花炮厂)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熊华水、周黑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抚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你5月5日作出(2013)抚民申字第41号民事裁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花炮厂于2016年10月8日以“经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协商,花炮厂在一定期限内愿意清偿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的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花炮厂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花炮厂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小娟审判员 揭 颖审判员 崔春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能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