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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衡水大有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与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大有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大有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603号1幢1-101房间,组织机构代码:56488826-0。法定代表人:马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柏乡县工业园区工兴街西侧贸易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8362929-9。法定代表人:刘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268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27366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2327366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姚信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