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855号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云成,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