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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855号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云成,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