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绍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绍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312号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星林路与南京路交叉口被100米东侧馨苑小区,机构代码:411403000002604。法定代表人孟凡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绍西,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柘城县,系中国移动商丘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绍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绍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绍西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南德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万雪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守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