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利与张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利,张光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653号原告:许利。委托代理人:鹿成义,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利诉被告张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利撤回对被告张光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由原告许利负担。审判员 刘文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