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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利与张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利,张光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653号原告:许利。委托代理人:鹿成义,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利诉被告张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利撤回对被告张光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由原告许利负担。审判员  刘文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