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民初4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明静与程小龙、仁怀市供电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静,程小龙,仁怀市供电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524号原告:王明静,男,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小龙,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仁怀市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城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国酒大道。负责人:吴迎春。原告王明静与被告程小龙、仁怀市供电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明静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82.00元,减半收取191.00元,由原告王明静承担。审判员 张元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启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