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02谭万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98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谭某,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6月27日被羁押,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后瑞篮球场,趁被害人林某打球不备,将其放在场篮球架下一个深蓝色单肩包盗走,包内有被害人林培然某及其朋友谢某、吴某的财物,包括:人民币现金4300余元,一部华为畅想5手机,一部银白色华为P8手机,一部黑色苹果5S手机(经鉴定,上述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870元),以及钥匙公交车卡等物品。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展开侦查,于2016年6月27日将被告人谭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涉案的蓝色单肩包及钥匙等赃物。缴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判 决一、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谭某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3800元、辩护人吴某人民币500元,未缴获赃物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书 记 员 边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