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独传亮、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传亮,李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777号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宝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卫,男,1969年1月16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海艳,女,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独传亮,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李燕,女,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独传亮、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