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潍坊新东源胶业有限公司与纪祥林、唐建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新东源胶业有限公司,纪祥林,唐建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新东源胶业有限公司,住临朐县东城街道夏西路东侧榆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成栋,经理。被执行人纪祥林。被执行人:唐建侠。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清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