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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2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天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2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杜社村西。法定代表人龚凌莹,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辉斌,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执行北京天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张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辉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辉斌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辉斌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静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