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魏生荣与葛亚军、吕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生荣,葛亚军,吕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821号申请执行人魏生荣,男,汉族。被执行人葛亚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吕美丽,女,汉族。申请人魏生荣与被执行人葛亚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31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葛亚军、吕美丽向申请执行人魏生荣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20元、执行费3800元。但被执行人葛亚军、吕美丽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吕美丽在银行的存款,现因划拨被执行人吕美丽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美丽在银行的存款2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