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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魏生荣与葛亚军、吕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生荣,葛亚军,吕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821号申请执行人魏生荣,男,汉族。被执行人葛亚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吕美丽,女,汉族。申请人魏生荣与被执行人葛亚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31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葛亚军、吕美丽向申请执行人魏生荣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20元、执行费3800元。但被执行人葛亚军、吕美丽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吕美丽在银行的存款,现因划拨被执行人吕美丽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美丽在银行的存款2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