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307号原告:蔡某甲,男,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5135被告:蔡某乙,女,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5148委托代理人:宋迈生,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传殷,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诉被告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利武人民陪审员 吴奕校人民陪审员 辜国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曦 来源: